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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9日

 

韩聚林:

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112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月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韩聚林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11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股东:韩聚林,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1H55室。营业期限:20181120日至2038111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

1、韩聚林自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注册号了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供了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其显示韩聚林于2018914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身份证,可见聚仡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2008.9.2-2028.9.2)已失效。

2、对聚仡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凌伟卿所在单位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鲍迪桦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未见过韩聚林本人,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1H55室,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经济小区情况说明,证明该处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韩聚林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1份;

证据三: 对聚仡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凌伟卿所在单位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鲍迪桦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81120日核准的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6

 

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112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月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韩聚林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11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股东:韩聚林,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1H55室。营业期限:20181120日至2038111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

1、韩聚林自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注册号了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供了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其显示韩聚林于2018914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身份证,可见聚仡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2008.9.2-2028.9.2)已失效。

2、对聚仡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凌伟卿所在单位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鲍迪桦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未见过韩聚林本人,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61H55室,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经济小区情况说明,证明该处为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未进行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韩聚林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公安局周庄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1份;

证据三: 对聚仡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凌伟卿所在单位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鲍迪桦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航天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81120日核准的上海聚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