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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3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7日

 

当事人: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钿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9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星钿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2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朱星钿。股东朱星钿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股东余思佳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年8月27日至2051年8月2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佳钿公司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朱星钿于2021年7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佳钿公司设立登记时朱星钿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以上事实有朱星钿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

综上,佳钿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佳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