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瑞雪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寅公司”)成立于2021年07月07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瑞雪,经营期限为2021年07月07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馨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瑞雪向我局提交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张瑞雪挂失其签发机关为新泰市公安局、有效期限为2016年03月18日至2036年03月18日的个人身份证。根据我局2021年06月08日收到馨寅企业登记时提交的开业登记有关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股东决定中的张瑞雪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16年03月18日至2036年03月18日,签发机关为新泰市公安局。馨寅企业于2021年07月07日设立时提供的法人身份证正是其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我局对馨寅企业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是全程网办申报的,申报人员是杨佳斌,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股东签字,也未见过张瑞雪。 3、我局对馨寅公司设立时的申报人杨佳斌进行询问调查,杨佳斌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其未见过张瑞雪,也未核验过张瑞雪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4、我局向税务部门申请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了税务登记信息,认定馨寅公司为非正常户。 5、我局向馨寅公司监事籍鑫鹏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其受到信件后,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6、我局向馨寅公司财务负责人毛伟哲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证明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张瑞雪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9、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10、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瑞雪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及关联人杨佳斌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监事籍鑫鹏、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毛伟哲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馨寅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馨寅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馨寅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06日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1号 张瑞雪:
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张瑞雪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寅公司”)成立于2021年07月07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张瑞雪,经营期限为2021年07月07日至不约定期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馨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瑞雪向我局提交了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张瑞雪挂失其签发机关为新泰市公安局、有效期限为2016年03月18日至2036年03月18日的个人身份证。根据我局2021年06月08日收到馨寅企业登记时提交的开业登记有关材料,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股东决定中的张瑞雪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仍为2016年03月18日至2036年03月18日,签发机关为新泰市公安局。馨寅企业于2021年07月07日设立时提供的法人身份证正是其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我局对馨寅企业设立时的委托代办人火人杰进行询问调查,火人杰表示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是全程网办申报的,申报人员是杨佳斌,其未查验过登记材料上的股东签字,也未见过张瑞雪。 3、我局对馨寅公司设立时的申报人杨佳斌进行询问调查,杨佳斌表示其受中介公司委托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其未见过张瑞雪,也未核验过张瑞雪的身份证,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移交给了中介公司,目前该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4、我局向税务部门申请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了税务登记信息,认定馨寅公司为非正常户。 5、我局向馨寅公司监事籍鑫鹏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其受到信件后,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6、我局向馨寅公司财务负责人毛伟哲身份证住址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证明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张瑞雪的原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9、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无法与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10、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瑞雪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博兴路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三:我局对委托代办人火人杰及关联人杨佳斌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邮寄给监事籍鑫鹏、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毛伟哲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七: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馨寅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馨寅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馨寅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 证据九: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十: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 证据十一: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馨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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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