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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1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0日

 

 

当事人: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5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201456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8月,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监事王强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56日,经营期限为20140506日至2044050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3318号西块22205A室,法定代表人、股东:范泽安,监事:王强。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王强的身份证系王强于20135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华泾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等材料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5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安博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8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