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倪利利申请撤销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0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12月0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幢604室。经营期限:2019年12月04日至2039年12月03日。股东:倪利利。法定代表人:倪利利。 经调查, 1、利增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2019年12月04日利增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倪利利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7年12月29日,有效期限为20年,为二代身份证。倪利利表述其身份证在2019年9月遗失,2019年9月2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红缨路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倪利利在使用的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有效期为2019年09月02日至2039年09月02日。201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9年9月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利增公司开业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嘉雯、监事张宏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对利增公司开业登记时财务负责人许茹发送了询问通知书,许茹收信后未在指定时间配合接受询问。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利增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利增公司登记住所的产权人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利增公司未在其登记住所实际经营。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利增公司涉及诉讼。 7、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幢604室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 8、办案人员拨打注册信息上的手机号,无法接通。 9、利增公司自开业从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10、我局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并向闵行区税务局发送协查函,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了闵行区税务局回函材料上的电话,均未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倪利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西安市公安局红缨路派出所出具的倪利利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 证据二:邮寄给蔡嘉雯、张宏、许茹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三: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及闵行区税务局的回函材料。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利增公司登记住所的产权人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六: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0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1号
倪利利: 由本局调查的倪利利申请撤销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0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12月0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幢604室。经营期限:2019年12月04日至2039年12月03日。股东:倪利利。法定代表人:倪利利。 经调查, 1、利增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2019年12月04日利增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倪利利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7年12月29日,有效期限为20年,为二代身份证。倪利利表述其身份证在2019年9月遗失,2019年9月2日在西安市公安局红缨路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倪利利在使用的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有效期为2019年09月02日至2039年09月02日。2017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9年9月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3、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利增公司开业登记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嘉雯、监事张宏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对利增公司开业登记时财务负责人许茹发送了询问通知书,许茹收信后未在指定时间配合接受询问。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利增公司开业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利增公司登记住所的产权人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利增公司未在其登记住所实际经营。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利增公司涉及诉讼。 7、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999号1幢604室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无法联系。 8、办案人员拨打注册信息上的手机号,无法接通。 9、利增公司自开业从未上报年报。该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10、我局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并向闵行区税务局发送协查函,我局执法人员拨打了闵行区税务局回函材料上的电话,均未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倪利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西安市公安局红缨路派出所出具的倪利利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 证据二:邮寄给蔡嘉雯、张宏、许茹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三: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及闵行区税务局的回函材料。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五:利增公司登记住所的产权人上海奇亚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六: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0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利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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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