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朱从飞申请撤销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LQK6B;成立时间:2021-05-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曹亚威;股东:曹亚威、朱从飞,监事:朱从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朱从飞于2020年6月3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年03月14日-2024年03月14日),并于2020年7月7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朱从飞,男,......。该人共申办3次二代居民身份证,分别是2014年03月14日、2020年07月07日、2023年11月06日。可见,在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4年03月14日-2024年03月14日),在2020年7月就已经失效。 2、对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许石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许石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许石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中介人员。现该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许石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许石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许石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21年6月22日,份数:50份,购票人:王志鹏,但未提供王志鹏联系方式。 7、向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进行了询问调查。曹亚威对许石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其在2020年11月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提供了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因此,在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10月14日-2039年10月14日),在2020年11月就已经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朱从飞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以及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许石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5、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许石公司无涉诉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许石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7、邮寄给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曹亚威提供的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询问笔录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2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6号
曹亚威: 由本局调查的朱从飞申请撤销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LQK6B;成立时间:2021-05-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曹亚威;股东:曹亚威、朱从飞,监事:朱从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朱从飞于2020年6月3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年03月14日-2024年03月14日),并于2020年7月7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朱从飞,男,......。该人共申办3次二代居民身份证,分别是2014年03月14日、2020年07月07日、2023年11月06日。可见,在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4年03月14日-2024年03月14日),在2020年7月就已经失效。 2、对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许石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许石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许石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中介人员。现该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许石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许石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许石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21年6月22日,份数:50份,购票人:王志鹏,但未提供王志鹏联系方式。 7、向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进行了询问调查。曹亚威对许石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其在2020年11月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提供了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因此,在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10月14日-2039年10月14日),在2020年11月就已经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朱从飞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以及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许石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5、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许石公司无涉诉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许石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7、邮寄给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曹亚威提供的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询问笔录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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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2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6号
朱从飞: 由本局调查的朱从飞申请撤销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LQK6B;成立时间:2021-05-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曹亚威;股东:曹亚威、朱从飞,监事:朱从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朱从飞于2020年6月3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4年03月14日-2024年03月14日),并于2020年7月7日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朱从飞,男,......。该人共申办3次二代居民身份证,分别是2014年03月14日、2020年07月07日、2023年11月06日。可见,在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4年03月14日-2024年03月14日),在2020年7月就已经失效。 2、对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许石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后,上述招商人员将许石公司的开业材料线上上传,通过审核后曹春将许石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中介人员。现该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许石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许石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许石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21年6月22日,份数:50份,购票人:王志鹏,但未提供王志鹏联系方式。 7、向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进行了询问调查。曹亚威对许石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其在2020年11月9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新的身份证,提供了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因此,在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10月14日-2039年10月14日),在2020年11月就已经失效。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朱从飞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以及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许石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5、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许石公司无涉诉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许石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7、邮寄给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曹亚威提供的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询问笔录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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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