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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10日


 

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王功文申请撤销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68414;成立时间:2021-09-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李乐星,监事王功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9月13日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为李乐星,监事为王功文,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李乐星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被退回,其本人也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3、王功文曾于2020年8月11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新身份证。

4、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椒载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功文的认证结果为失败,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5、我局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征求意见涵》,未收到回复。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王功文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5年04月13日-2025年04月13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椒载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李天星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椒载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椒载公司法人及股东;多次拨打系统记载的李天星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三: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证明:椒载公司未有诉讼及案件等情况。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开具的《受案回执》显示2020年8月11日王功文被盗窃,及证明信:证明王功文在2020年8月11日档案登记,该人因证件丢失补领,于2020年8月11日重新办理身份证。证明:王功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其入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登记为椒载、监事,王功文对此并不之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椒载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功文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综上,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5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撤听告字〔2025052

 

王功文

由本局调查的王功文申请撤销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13日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68414;成立时间:2021-09-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李乐星,监事王功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9月13日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为李乐星,监事为王功文,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核准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李乐星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被退回,其本人也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3、王功文曾于2020年8月11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新身份证。

4、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椒载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功文的认证结果为失败,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5、我局向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征求意见涵》,未收到回复。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王功文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5年04月13日-2025年04月13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椒载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李天星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椒载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椒载公司法人及股东;多次拨打系统记载的李天星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三: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寄送《协助调查函》及邮寄凭证。证明:椒载公司未有诉讼及案件等情况。

证据四: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开具的《受案回执》显示2020年8月11日王功文被盗窃,及证明信:证明王功文在2020年8月11日档案登记,该人因证件丢失补领,于2020年8月11日重新办理身份证。证明:王功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其入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登记为椒载、监事,王功文对此并不之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证据五: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椒载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功文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综上,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椒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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