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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0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

 

 

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监事杨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雪断公司”)设立于2021813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法定代表人田洪飞,经营期限为2021-08-132041-08-12。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田洪飞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股东杨艳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杨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4月遗失,并于202185在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时间(2021085-2041085日)。可见,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杨艳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杨艳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杨艳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嫌“鲨雪断公司”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期自2024912日至20241026日。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杨艳人脸识别认证失败,杨艳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2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张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及一户式查询表各1份。

证据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

综上所述,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05

 

杨艳:

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监事杨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雪断公司”)设立于2021813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法定代表人田洪飞,经营期限为2021-08-132041-08-12。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田洪飞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股东杨艳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杨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4月遗失,并于202185在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时间(2021085-2041085日)。可见,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杨艳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杨艳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杨艳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嫌“鲨雪断公司”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期自2024912日至20241026日。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杨艳人脸识别认证失败,杨艳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2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张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及一户式查询表各1份。

证据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

综上所述,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205

 

田洪飞:

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3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8月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监事杨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雪断公司”)设立于2021813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法定代表人田洪飞,经营期限为2021-08-132041-08-12。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股东田洪飞出资额人民币495万元,股东杨艳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杨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14月遗失,并于202185在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时间(2021085-2041085日)。可见,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杨艳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813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张锋,其称杨艳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他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杨艳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嫌“鲨雪断公司”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期自2024912日至20241026日。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杨艳人脸识别认证失败,杨艳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杨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一代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2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张锋,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及一户式查询表各1份。

证据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

综上所述,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鲨雪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