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1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7日

 

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闫红帆申请撤销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注册号:310112001528332;成立时间:2015-07-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E1106室;法定代表人:闫红帆;股东:徐鲜燕闫红帆,监事:徐鲜燕;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闫红帆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17号

 

徐鲜燕

由本局调查的闫红帆申请撤销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注册号:310112001528332;成立时间:2015-07-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E1106室;法定代表人:闫红帆;股东:徐鲜燕闫红帆,监事:徐鲜燕;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闫红帆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17号

 

闫红帆

由本局调查的闫红帆申请撤销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注册号:310112001528332;成立时间:2015-07-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E1106室;法定代表人:闫红帆;股东:徐鲜燕闫红帆,监事:徐鲜燕;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闫红帆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闫帆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