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许可人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10月24日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俞劲松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檀公司)设立于2021年8月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5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股东俞劲松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7.75万人民币,股东侯璐璐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7.25万元。经营期限:2021年8月10日至2041年8月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良檀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书,法定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登记地承诺书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俞劲松自述其于2021年3月11日遗失身份证(签发日期:2007年11月5日),并于2021年4月10日在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张江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21年3月11日),提供了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证明内容显示:经查询身份证办理系统,该人于2021年4月20日在潍坊新村派出所办理了身份证补办业务,申领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因此,良檀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7年11月06日-2027年11月06日),在2021年4月就已经失效,且不在俞劲松本人的控制之下。
2、对良檀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许鸣进行了询问调查。许鸣受中介人员李诚信的委托将核名材料、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给了曹春,曹春作为良檀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了“一网通”电子签约,李诚信将开业材料通过线上上传并通知法人、股东线上认证、签字,通过审核后曹春前往办照窗口领取良檀公司的营业执照交给许鸣,许鸣再交给李诚信。现该中介人员李诚信已无法取得联系。
3、良檀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状态为“非正常”。
6、向良檀公司另一股东侯璐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但未收到回函。
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经查看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材料,该行为人在获得数字证书过程中未按照我司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8、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俞劲松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上海众欣发展有限公司招商人员许鸣询问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非正常户查询的结果截图。
证据六:邮寄给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的双挂号信。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八:邮寄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的《征求意见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被许可人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良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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