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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7日

 

严锦云:

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04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0月,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严锦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0421日,经营期限为20170421日至203704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2A303室,法定代表人、股东:严锦云。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 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严锦云,委托陈新斌递交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要求撤销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 20170417日,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锦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1.03.15-2021.07.27。因该身份证遗失,严锦云于2016926日至德庆县公安局九市派出所申请挂失,并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09.26-2026.09.26),可见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锦云的身份证已失效。

3.向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卢秋伟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是其制作的,但与法定代表人严锦云并不相识,相关材料由中介公司提交,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4.向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吴康兰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寄到监事吴康兰的信件于2024129日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涉债情况。

6.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该公司纳税人状态被税务部门登记为非正常。

7.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严锦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新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严锦云提供的补办的新身份证复印件、德庆县公安局九市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证明;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吴康兰寄出《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1份;

证据七:向设立登记经办人卢秋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八: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04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6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4

 

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042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0月,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严锦云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0421日,经营期限为20170421日至203704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6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2A303室,法定代表人、股东:严锦云。该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 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严锦云,委托陈新斌递交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要求撤销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 20170417日,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锦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1.03.15-2021.07.27。因该身份证遗失,严锦云于2016926日至德庆县公安局九市派出所申请挂失,并补办了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09.26-2026.09.26),可见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锦云的身份证已失效。

3.向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卢秋伟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是其制作的,但与法定代表人严锦云并不相识,相关材料由中介公司提交,中介公司已无法联系。

4.向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吴康兰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寄到监事吴康兰的信件于2024129日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涉债情况。

6.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该公司纳税人状态被税务部门登记为非正常。

7.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严锦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陈新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严锦云提供的补办的新身份证复印件、德庆县公安局九市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证明;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监事吴康兰寄出《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1份;

证据七:向设立登记经办人卢秋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八: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042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锦引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6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