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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 〔2024〕第22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6日

 

 

  苏松芝 :

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卉公司)于202171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6月嵩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苏松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YDA7Y,设立于20217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苏松芝,股东为:苏松芝、张国辉,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经营期限2021716日至2031715日。企业类型: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苏松芝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嵩卉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嵩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嵩卉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苏松芝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8222日至2038222日。连云港市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显示,苏松芝2020817日因证件丢失补领申领了身份证。可见,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苏松芝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

3、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火人杰表示未见过苏松芝本人,未核验过苏松芝身份证原件。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表示并不认识苏松芝,嵩卉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但中介公司已无从联系。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时苏松芝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6、向国家税务总局闵行分局协查该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税务部门反馈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嵩卉公司股东张国辉、财务刘宝成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苏松芝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连云港市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出具的截屏打印件;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股东张国辉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财务刘宝成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七: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办证员火人杰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八: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九: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款时间以用印日期为准)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 〔2024〕第225

 

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卉公司)于202171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6月嵩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苏松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YDA7Y,设立于20217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苏松芝,股东为:苏松芝、张国辉,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经营期限2021716日至2031715日。企业类型: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苏松芝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嵩卉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嵩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嵩卉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苏松芝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8222日至2038222日。连云港市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显示,苏松芝2020817日因证件丢失补领申领了身份证。可见,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苏松芝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

3、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火人杰表示未见过苏松芝本人,未核验过苏松芝身份证原件。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表示并不认识苏松芝,嵩卉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但中介公司已无从联系。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时苏松芝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6、向国家税务总局闵行分局协查该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税务部门反馈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嵩卉公司股东张国辉、财务刘宝成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苏松芝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连云港市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出具的截屏打印件;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股东张国辉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财务刘宝成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七: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办证员火人杰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八: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九: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 〔2024〕第225

 

张国辉:

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卉公司)于2021716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6月嵩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苏松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YDA7Y,设立于20217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苏松芝,股东为:苏松芝、张国辉,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经营期限2021716日至2031715日。企业类型: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苏松芝表示本人并不知晓嵩卉公司,未同意担任过嵩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嵩卉公司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苏松芝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8222日至2038222日。连云港市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出具的系统截屏显示,苏松芝2020817日因证件丢失补领申领了身份证。可见,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苏松芝的身份证明为已失效的身份证。

3、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火人杰表示未见过苏松芝本人,未核验过苏松芝身份证原件。

4、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表示并不认识苏松芝,嵩卉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但中介公司已无从联系。

5、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时苏松芝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6、向国家税务总局闵行分局协查该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税务部门反馈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7、向嵩卉公司股东张国辉、财务刘宝成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苏松芝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连云港市海州分局新南派出所出具的截屏打印件;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向股东张国辉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财务刘宝成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七: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办证部办证员火人杰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八:上海吴泾科技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招商部工作人员杨佳斌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九:嵩卉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716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嵩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