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年5月12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KGL8X;成立时间:2021-05-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洪军;股东:刘洪军、石鑫,财务负责人:张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财务负责人备案时,财务负责人张丽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08月22日至2036年08月22日,签发单位为浏阳市公安局。2025年2月18日,张丽向我局递交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05月24日至2044年05月24日,签发机关为浏阳市公安局。张丽向我局提供的浏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民身份证申领信息显示,张丽于2020年08月24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张丽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身份证。 2、2025年03月12日,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反馈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认证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3、2025年03月27日,我局对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枫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2025年03月27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进行了询问调查,无法证明张丽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4、2025年04月17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对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石鑫、刘洪军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5、2025年04月17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函反馈,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处于非正常状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丽的撤销申请、2015年02月17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记录; 证据三: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向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石鑫、刘洪军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证据五: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查询》1份; 证据六: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七:2025年04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3号
张丽: 由本局调查的张丽申请撤销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1年5月12日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KGL8X;成立时间:2021-05-12;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法定代表人:刘洪军;股东:刘洪军、石鑫,财务负责人:张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财务负责人备案时,财务负责人张丽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08月22日至2036年08月22日,签发单位为浏阳市公安局。2025年2月18日,张丽向我局递交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05月24日至2044年05月24日,签发机关为浏阳市公安局。张丽向我局提供的浏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民身份证申领信息显示,张丽于2020年08月24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张丽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身份证。 2、2025年03月12日,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反馈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数字认证过程中,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3、2025年03月27日,我局对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枫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公。2025年03月27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进行了询问调查,无法证明张丽委托他人办理了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4、2025年04月17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对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石鑫、刘洪军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5、2025年04月17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函反馈,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税务处于非正常状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张丽的撤销申请、2015年02月17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浏阳市公安局蕉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记录; 证据三: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蒋绿勤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向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石鑫、刘洪军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各1份; 证据五: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查询》1份; 证据六: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七:2025年04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雍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财务负责人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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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