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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8日


 

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王军申请撤销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3月3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C416D,设立于2021年3月3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股东为王军、丁岐军,法定代表人为王军,监事为丁岐军,财务负责人为王军,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股东王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80万元,股东丁岐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营业期限:2021年3月31日至2051年3月3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王军身份证已失效,且该公司设立登记时王军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出具的通知函

2、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准予佰哈(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

 

 

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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