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5月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黎若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308号11幢2楼219室,法定代表人:黎若川,股东:黎若川、朱峰。经营期限:2016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16年4月05日绅聿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黎若川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03月05日,有效期限20年。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显示,黎若川在2014年10月08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一张身份证。可见,2009年03月05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4年10月起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绅聿公司开业登记时的股东朱峰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3、向绅聿公司住所地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绅聿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绅聿公司涉及诉讼。 6、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并向闵行区税务局发协查函,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黎若川的撤销申请书及2014年10月08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证据三:邮寄给朱峰、绅聿公司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我局2020年3月13日作出吊销绅聿公司营业执照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0〕122019009903号)。 证据五:上海市税务局回复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及一户式查询表。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局、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的撤销绅聿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八:企业登记档案。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198号
黎若川: 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5月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黎若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308号11幢2楼219室,法定代表人:黎若川,股东:黎若川、朱峰。经营期限:2016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16年4月05日绅聿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黎若川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03月05日,有效期限20年。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显示,黎若川在2014年10月08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一张身份证。可见,2009年03月05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4年10月起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绅聿公司开业登记时的股东朱峰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3、向绅聿公司住所地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绅聿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绅聿公司涉及诉讼。 6、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并向闵行区税务局发协查函,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黎若川的撤销申请书及2014年10月08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证据三:邮寄给朱峰、绅聿公司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我局2020年3月13日作出吊销绅聿公司营业执照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0〕122019009903号)。 证据五:上海市税务局回复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及一户式查询表。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局、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的撤销绅聿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八:企业登记档案。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 月 29 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198号
朱峰: 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5月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黎若川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308号11幢2楼219室,法定代表人:黎若川,股东:黎若川、朱峰。经营期限:2016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16年4月05日绅聿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黎若川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9年03月05日,有效期限20年。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显示,黎若川在2014年10月08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一张身份证。可见,2009年03月05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4年10月起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执法人员通过挂号信形式对绅聿公司开业登记时的股东朱峰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3、向绅聿公司住所地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绅聿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 5、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绅聿公司涉及诉讼。 6、我局向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并向闵行区税务局发协查函,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黎若川的撤销申请书及2014年10月08日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 证据三:邮寄给朱峰、绅聿公司的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我局2020年3月13日作出吊销绅聿公司营业执照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0〕122019009903号)。 证据五:上海市税务局回复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及一户式查询表。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税务局、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金融服务办的撤销绅聿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八:企业登记档案。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绅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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