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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6日

 

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奚华峰申请撤销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319日设立登记中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370323C;成立时间:2015-03-19;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D1106室;法定代表人:卜家雷;股东:卜家雷,监事:奚华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昉杰公司于2015319日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奚华峰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5826-2025826,奚华峰自述其曾经丢失过该身份证件,并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曹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内容显示,姓名:奚华峰,申请挂失证件信息:签发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有效期限:2005826-2025826日;签发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有效期限:20101117-20301117日。可见,在昉杰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奚华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5826-2025826日),在201011月就已经失效。

2、对昉杰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将昉杰公司的开业材料送至注册窗口,通过审核后曹春将昉杰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昉杰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D1106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昉杰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873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未申领。

6、向昉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卜家雷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7、拨打昉杰公司年报中联系电话021-62****29152****1168,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奚华峰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上海市公安局曹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证明昉杰公司设立登记中监事备案使用的奚华峰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昉杰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昉杰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昉杰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注销”。

6、邮寄给昉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卜家雷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卜家雷取得联系。

7、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与昉杰公司年报中联系人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3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6

 

奚华峰:

由本局调查的奚华峰申请撤销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319日设立登记中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32370323C;成立时间:2015-03-19;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D1106室;法定代表人:卜家雷;股东:卜家雷,监事:奚华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昉杰公司于2015319日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奚华峰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05826-2025826,奚华峰自述其曾经丢失过该身份证件,并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曹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内容显示,姓名:奚华峰,申请挂失证件信息:签发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有效期限:2005826-2025826日;签发机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有效期限:20101117-20301117日。可见,在昉杰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奚华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5826-2025826日),在201011月就已经失效。

3、对昉杰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进行了询问调查。曹春收到招商中介人员送来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共同委托代理人将昉杰公司的开业材料送至注册窗口,通过审核后曹春将昉杰公司的营业执照领回给到招商人员,现该招商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3、昉杰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D1106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昉杰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873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未申领。

6、向昉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卜家雷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取得联系。

7、拨打昉杰公司年报中联系电话021-62****29152****1168,均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奚华峰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上海市公安局曹行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证明昉杰公司设立登记中监事备案使用的奚华峰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昉杰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昉杰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昉杰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注销”。

6、邮寄给昉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卜家雷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卜家雷取得联系。

7、调查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无法与昉杰公司年报中联系人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31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昉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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