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9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0月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龚敏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11月0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金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L3008室,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零策,监事为龚敏。经营期限:2017年11月09日-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龚敏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8.3.5-2018.3.5,但龚敏因身份证遗失,于2009年12月24日在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的身份证为龚敏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在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向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零策寄送询问通知书,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向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江军询问情况,其称不认识公司的股东,也不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 5、至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现场查看,未查到该公司在此处经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龚敏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身份证申领补领信息查询截屏打印件各1份; 2、本局对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企业登记代理人江军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3、向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零策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物流记录1份。 综上,上海骆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我局于2017年11月09日核准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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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1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