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7月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妩媚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畅公司”)设立于2015年4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M11室,经营期限:2015-04-20 ~ 2045-04-19。法定代表人:朱妩媚。股东:朱妩媚、方杜娟。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朱妩媚,于2024年7月13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琼畅公司。 2、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朱妩媚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10月4日。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朱妩媚在2014年8月2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朱妩媚的身份证已失效。 3、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琼畅公司股东方杜娟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向琼畅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赵珍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均被退回。 4、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琼畅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琼畅公司为非正常户。 5、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琼畅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 6、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小区证明一份,证明琼畅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 7、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8、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朱妩媚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寄递凭证一份;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琼畅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一份; 证据四:向琼畅公司股东方杜娟、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赵珍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寄递凭证一份; 证据五:向税务部门寄送的《协助调查函》及税务部门回复的税务登记材料各一份; 证据六: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七: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出具的经济小区证明一份; 证据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证据九: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5号 朱妩媚: 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7月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妩媚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畅公司”)设立于2015年4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M11室,经营期限:2015-04-20 ~ 2045-04-19。法定代表人:朱妩媚。股东:朱妩媚、方杜娟。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朱妩媚,于2024年7月13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琼畅公司。 2、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朱妩媚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10月4日。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朱妩媚在2014年8月2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朱妩媚的身份证已失效。 3、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琼畅公司股东方杜娟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向琼畅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赵珍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均被退回。 4、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琼畅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琼畅公司为非正常户。 5、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琼畅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 6、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小区证明一份,证明琼畅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 7、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8、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朱妩媚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寄递凭证一份;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琼畅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一份; 证据四:向琼畅公司股东方杜娟、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赵珍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寄递凭证一份; 证据五:向税务部门寄送的《协助调查函》及税务部门回复的税务登记材料各一份; 证据六: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七: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出具的经济小区证明一份; 证据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证据九: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5号 方杜娟: 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7月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朱妩媚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畅公司”)设立于2015年4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2M11室,经营期限:2015-04-20 ~ 2045-04-19。法定代表人:朱妩媚。股东:朱妩媚、方杜娟。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朱妩媚,于2024年7月13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琼畅公司。 2、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朱妩媚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10月4日。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朱妩媚在2014年8月21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琼畅公司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朱妩媚的身份证已失效。 3、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琼畅公司股东方杜娟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向琼畅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赵珍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均被退回。 4、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琼畅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信反馈, 琼畅公司为非正常户。 5、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琼畅公司未涉诉涉债情况。 6、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小区证明一份,证明琼畅公司不在住所地经营。 7、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8、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朱妩媚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寄递凭证一份;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琼畅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一份; 证据四:向琼畅公司股东方杜娟、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赵珍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其寄递凭证一份; 证据五:向税务部门寄送的《协助调查函》及税务部门回复的税务登记材料各一份; 证据六:仙居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七: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出具的经济小区证明一份; 证据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证据九: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琼畅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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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