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严旭华申请撤销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19372;成立时间:2015-06-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I1064室;法定代表人:钟汝海;股东:钟汝海、严旭华,监事:严旭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严旭华自述其曾经遗失过身份证,提供了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姓名:严旭华,起始日期:20100426,申领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可见,在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旭华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9年10月16日-2029年10月16日),在2010年4月就已经失效。 2、对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翁庆丰进行了询问调查。梅陇镇行西村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翁庆丰收到某招商中介人员提供的核名材料,法定代表人严旭华、股东钟汝海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签好字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委托人将丞素公司的材料送至工商办照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翁庆丰将营业执照领回后给到中介人员,现上述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丞素公司核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弓银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3、丞素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I1064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税务状态: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丞素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15-09-23、2015-11-26,份数:100份,购票人:钟汝海,182****4405,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无法与丞素公司取得联系。 6、向丞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汝海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显示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严旭华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严旭华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对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委托人翁庆丰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邮寄给核名委托人弓银洁双挂号信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丞素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丞素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办案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丞素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且无法通过税务协查的联系方式与丞素公司取得联系。 6、邮寄给丞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汝海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9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5号
钟汝海: 由本局调查的严旭华申请撤销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19372;成立时间:2015-06-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I1064室;法定代表人:钟汝海;股东:钟汝海、严旭华,监事:严旭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严旭华自述其曾经遗失过身份证,提供了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姓名:严旭华,起始日期:20100426,申领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可见,在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旭华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9年10月16日-2029年10月16日),在2010年4月就已经失效。 3、对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翁庆丰进行了询问调查。梅陇镇行西村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翁庆丰收到某招商中介人员提供的核名材料,法定代表人严旭华、股东钟汝海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签好字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委托人将丞素公司的材料送至工商办照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翁庆丰将营业执照领回后给到中介人员,现上述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丞素公司核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弓银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3、丞素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I1064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税务状态: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丞素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15-09-23、2015-11-26,份数:100份,购票人:钟汝海,182****4405,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无法与丞素公司取得联系。 6、向丞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汝海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显示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严旭华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严旭华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对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委托人翁庆丰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邮寄给核名委托人弓银洁双挂号信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丞素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丞素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办案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丞素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且无法通过税务协查的联系方式与丞素公司取得联系。 6、邮寄给丞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汝海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5号
严旭华: 由本局调查的严旭华申请撤销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8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1519372;成立时间:2015-06-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I1064室;法定代表人:钟汝海;股东:钟汝海、严旭华,监事:严旭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严旭华自述其曾经遗失过身份证,提供了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姓名:严旭华,起始日期:20100426,申领原因:证件丢失补领。可见,在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严旭华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9年10月16日-2029年10月16日),在2010年4月就已经失效。 4、对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翁庆丰进行了询问调查。梅陇镇行西村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翁庆丰收到某招商中介人员提供的核名材料,法定代表人严旭华、股东钟汝海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签好字的开业材料,并作为委托人将丞素公司的材料送至工商办照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翁庆丰将营业执照领回后给到中介人员,现上述招商中介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向丞素公司核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弓银洁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被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3、丞素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I1064室,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税务状态: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丞素公司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6月18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状态”,纸质发票申领时间:2015-09-23、2015-11-26,份数:100份,购票人:钟汝海,182****4405,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无法与丞素公司取得联系。 6、向丞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汝海邮寄了询问通知书,信件显示签收,但未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严旭华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井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严旭华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对丞素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委托人翁庆丰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邮寄给核名委托人弓银洁双挂号信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丞素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丞素公司无涉诉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办案人员制作的录音记录1份,证明丞素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且无法通过税务协查的联系方式与丞素公司取得联系。 6、邮寄给丞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钟汝海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证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综上,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丞素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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