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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7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29日


 

当事人: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EFW637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4月20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12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杨迪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迪公司”)设立于2021年4月20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杨迪超。股东杨迪超认缴出资额18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家勇认缴出资额2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21年4月20日至2051年4月19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谭迪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杨迪超身份证已失效,且谭迪公司设立登记时杨迪超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为谭迪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杨迪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4年12月6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人口大队出具的证明。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邮寄给谭迪公司财务负责人郭顺的双挂号信。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五: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六: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和一户式查询结果。

证据七:邮寄给另一股东周家勇的双挂号信。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谭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26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