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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8日


 

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李俊明申请撤销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01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UC15L;成立时间:2020-01-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11幢409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明;股东:李俊明,监事:许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李俊明于2017年5月31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年03月21日-2032年03月21日),并重新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槐店回族镇派出所出具的李俊明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可见,在凝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俊明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2年03月21日-2032年03月21日),在2017年6月就已经失效。

2、向凝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蔡嘉雯的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已退回。现蔡嘉雯已无法取得联系。向凝米公司监事许茹的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已被拒收,现许茹已无法取得联系。向凝米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敏的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已退回,现李敏已无法取得联系。

3、凝米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11幢409室,该公司未在上址经营,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凝米公司为非正常状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俊明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槐店回族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凝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李俊明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上海兆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凝米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凝米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凝米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证据五: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19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84号

 

李俊明:

由本局调查的李俊明申请撤销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01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UC15L;成立时间:2020-01-13;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11幢409室;法定代表人:李俊明;股东:李俊明,监事:许茹;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李俊明于2017年5月31日遗失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12年03月21日-2032年03月21日),并重新申领了新的身份证,其提供了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槐店回族镇派出所出具的李俊明身份证丢失补领信息。可见,在凝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俊明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12年03月21日-2032年03月21日),在2017年6月就已经失效。

3、向凝米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经办人蔡嘉雯的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已退回。现蔡嘉雯已无法取得联系。向凝米公司监事许茹的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已被拒收,现许茹已无法取得联系。向凝米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敏的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该信件已退回,现李敏已无法取得联系。

3、凝米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358号11幢409室,该公司未在上址经营,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凝米公司为非正常状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俊明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槐店回族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凝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李俊明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证据二:上海兆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凝米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凝米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凝米公司税务状态为非正常。

证据五: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凝米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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