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6〕05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4月23日
当事人: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A5Q52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351号1幢3层313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1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0月13日本局收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龚元明提出的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A5Q52;成立时间:2016-06-17;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351号1幢3层313室;法定代表人:龚元明;股东:龚元明、李甜英;监事:李甜英;执行董事:龚元明;财务负责人:韩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李甜英身份证已遗失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派出所证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26年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00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06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争蓄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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