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11月22日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先公司)股东兼监事彭浩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法定代表人为李广仙。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彭浩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中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并非本人签署。提交的身份证系彭浩于2021年5月4日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设立登记时的电子签名无效。 另查明: 1、对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彭浩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彭浩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微信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2、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闵行区人民法院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无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合计购买发票数量100张。 6、对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彭浩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人民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6、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7、对脉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仙制发了询问通知书,寄送后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 8、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出具的脉先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情况说明一份。 综上,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脉先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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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4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