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吴鑫申请撤销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3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5室,股东王丽英认缴出资人民币160万元,股东吴鑫认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营业期限:20年。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吴鑫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02月17日至2025年02月17日,签发单位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2024年11月07日,吴鑫向我局提供了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01月17日至2038年01月17日,签发机关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吴鑫向我局提供的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受理点2018年01月17日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显示,吴鑫于2018年01月17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可见,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吴鑫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5室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办公。 3、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孙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孙平称中介提交了枫江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但因时间久远,该中介已无法联系。故无法证明吴鑫委托他人办理了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4、2025年02月07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丽英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5、2025年01月14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复的登记信息查询表显示,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6、2025年01月14日,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15日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撤销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尚无年报等自行公示信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吴鑫的撤销申请书、2018年01月17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受理点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1份; 证据三: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孙平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向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英寄送的《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查询》1份;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相关部门撤销意见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八: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1份; 证据九:2025年01月0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十: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准予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4号
吴鑫: 由本局调查的吴鑫申请撤销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3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5室,股东王丽英认缴出资人民币160万元,股东吴鑫认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营业期限:20年。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吴鑫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02月17日至2025年02月17日,签发单位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2024年11月07日,吴鑫向我局提供了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01月17日至2038年01月17日,签发机关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吴鑫向我局提供的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受理点2018年01月17日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显示,吴鑫于2018年01月17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可见,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吴鑫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5室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办公。 3、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孙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孙平称中介提交了枫江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但因时间久远,该中介已无法联系。故无法证明吴鑫委托他人办理了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4、2025年02月07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丽英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5、2025年01月14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复的登记信息查询表显示,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6、2025年01月14日,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15日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撤销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尚无年报等自行公示信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吴鑫的撤销申请书、2018年01月17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受理点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1份; 证据三: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孙平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向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英寄送的《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查询》1份;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相关部门撤销意见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八: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1份; 证据九:2025年01月0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十: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准予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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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英: 由本局调查的吴鑫申请撤销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3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5室,股东王丽英认缴出资人民币160万元,股东吴鑫认缴出资人民币40万元。营业期限:20年。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吴鑫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5年02月17日至2025年02月17日,签发单位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2024年11月07日,吴鑫向我局提供了现有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01月17日至2038年01月17日,签发机关为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吴鑫向我局提供的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受理点2018年01月17日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显示,吴鑫于2018年01月17日因身份证丢失补领。可见,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吴鑫的身份证确为其已丢失的失效身份证。 2、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汉路223号1层E1015室的注册地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办公。 3、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江汉路223号集中登记地代理人孙平进行了询问调查,孙平称中介提交了枫江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但因时间久远,该中介已无法联系。故无法证明吴鑫委托他人办理了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4、2025年02月07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另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丽英的身份证登记住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浦锦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按规定时间至浦锦市场所接受询问调查。 5、2025年01月14日, 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税务局回复的登记信息查询表显示,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6、2025年01月14日,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15日内均未反馈意见,视为对撤销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查询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信息,未查见相关裁判信息。 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尚无年报等自行公示信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吴鑫的撤销申请书、2018年01月17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受理点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1份; 证据三:2025年02月26日,我局对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设立登记申请委托代理人集中登记地代理人孙平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五:向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英寄送的《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以及回函《登记信息查询》1份;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相关部门撤销意见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八: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1份; 证据九:2025年01月0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查询截屏1份。 证据十: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准予枫江(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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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