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健: 由本局调查的徐晓燕申请撤销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10 月 14 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 3 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1 号综合业务楼 2 层 2103 室,法定代表人为杨伟健,股东为徐晓燕、杨伟健,经营期限:2008 年 10 月 14日-2018 年 10 月 13 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 2008 年10 月 14 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徐晓燕称其身份证于 2008年 5 月 13 日遗失,并于 2008 年 5 月 13 日在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审核的身份证原件为徐晓燕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3、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税务部门协查,未查询到发票申领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4、经询问注册地管理方,当事人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 5、向法定代表人杨伟健、代办人朱维靓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均被退回,无法与其二人取得联系。 6、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告期内并未收到异议。 7、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徐晓燕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杨伟健、代办人朱维靓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各 1 份; 3、注册地址管理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1 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 1 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 1 份;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公告截屏 1 份; 7、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1 份。 综上,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 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 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 6388 号 301 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3 号 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徐晓燕申请撤销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10 月 14 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 3 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951 号综合业务楼 2 层 2103 室,法定代表人为杨伟健,股东为徐晓燕、杨伟健,经营期限:2008 年 10 月 14日-2018 年 10 月 13 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 2008 年10 月 14 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徐晓燕称其身份证于 2008年 5 月 13 日遗失,并于 2008 年 5 月 13 日在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审核的身份证原件为徐晓燕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3、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税务部门协查,未查询到发票申领情况,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状态。 4、经询问注册地管理方,当事人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 5、向法定代表人杨伟健、代办人朱维靓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均被退回,无法与其二人取得联系。 6、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告期内并未收到异议。 7、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徐晓燕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杨伟健、代办人朱维靓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各 1 份; 3、注册地址管理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1 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 1 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 1 份;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公告截屏 1 份; 7、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迎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1 份。 综上,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灵坤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 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 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 6388 号 301 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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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3 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