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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5月6日

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120日取得(以下简称晓弘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5日你公司股东姚晓龙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1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94204室。股东姚晓龙认缴出资人民币80万元,股东许小红认缴出资人民币20万元。营业期限:20110120日至20310119日,于20161219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调查,晓弘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1、晓弘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姚晓龙,于202411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晓弘公司。22011120日,晓弘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姚晓龙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80104日,有效期限:2008.01.04-2028.01.04320101月姚晓龙身份证丢失,根据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姚晓龙于2010318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晓弘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姚晓龙的身份证已失效。4、对属地管理公司及房东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晓斌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并未与晓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园区内经营,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52024118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晓弘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晓弘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晓弘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6202429日,向晓弘公司另一股东许小红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2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7202429日,向晓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王鸿茂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2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82024318日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2024326日向上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28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姚晓龙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三:对属地管理公司及房东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晓斌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并未与晓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园区内经营,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晓弘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晓弘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晓弘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六:对晓弘公司另一股东许小红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七:对晓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王鸿茂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分别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1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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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70

 

许小红:

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120日取得(以下简称晓弘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5日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姚晓龙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1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94204室。股东姚晓龙认缴出资人民币80万元,股东许小红认缴出资人民币20万元。营业期限:20110120日至20310119日,于20161219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调查,晓弘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1、晓弘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姚晓龙,于202411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晓弘公司。22011120日,晓弘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姚晓龙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80104日,有效期限:2008.01.04-2028.01.04320101月姚晓龙身份证丢失,根据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姚晓龙于2010318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晓弘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姚晓龙的身份证已失效。4、对属地管理公司及房东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晓斌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并未与晓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园区内经营,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52024118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晓弘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晓弘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晓弘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6202429日,向晓弘公司另一股东许小红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2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7202429日,向晓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王鸿茂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2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82024318日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2024326日向上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28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姚晓龙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三:对属地管理公司及房东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晓斌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并未与晓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园区内经营,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晓弘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晓弘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晓弘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六:对晓弘公司另一股东许小红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七:对晓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王鸿茂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分别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综上,本局认为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1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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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龙:

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120日取得(以下简称晓弘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115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1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00994204室。股东姚晓龙认缴出资人民币80万元,股东许小红认缴出资人民币20万元。营业期限:20110120日至20310119日,于20161219日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经调查,晓弘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1、晓弘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姚晓龙,于202411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晓弘公司。22011120日,晓弘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姚晓龙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80104日,有效期限:2008.01.04-2028.01.04320101月姚晓龙身份证丢失,根据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显示,姚晓龙于2010318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晓弘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姚晓龙的身份证已失效。4、对属地管理公司及房东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晓斌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并未与晓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园区内经营,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52024118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晓弘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晓弘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晓弘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户注销)。6202429日,向晓弘公司另一股东许小红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2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7202429日,向晓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王鸿茂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2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退回。82024318日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20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2024326日向上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328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姚晓龙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环城西路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据三:对属地管理公司及房东上海鸿文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徐晓斌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并未与晓弘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园区内经营,对公司设立登记并不知情。;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晓弘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晓弘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晓弘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六:对晓弘公司另一股东许小红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七:对晓弘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金明华、王鸿茂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向上海润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泾支行分别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验资报告事项的询问调查,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综上,本局认为你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11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晓弘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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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