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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4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5日

当事人: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97日核准的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当事人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萦公司)于201697日获准变更登记。2023121日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全胜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馥萦公司设立于201210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KUZU UGUR,监事许嘉明,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楼D1027室。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5万元。经营期限:20121019日至20221018日。馥萦公司于20121120日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周琳芝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许嘉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201697日馥萦公司再次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何全胜,监事黄丽平,股东何全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股东黄丽平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馥萦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系何全胜于20161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何全胜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开远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9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馥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