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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9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30日

 

  俞劲松 :

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皓麒公司)于202181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10月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2皓麒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陆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2HL0P,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2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陆骏,股东为俞劲松和陆骏。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1810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当事人俞劲松表示本人并不知晓皓麒公司,未同意担任过皓麒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当事人陆骏表示本人并不知晓皓麒公司,未同意担任过皓麒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皓麒公司2021810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71105日至20271105日。根据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俞劲松曾于2021420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故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经查阅皓麒公司2021810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陆骏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60220日至20260220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陆骏曾于20201229日因证件丢失挂失身份证,故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陆骏的身份证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的园区秘书韩晓玲表示未见过俞劲松以及陆骏本人,未核验过俞劲松以及陆骏身份证原件。皓麒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公司递交材料时未核验过俞劲松以及陆骏身份证原件。

5、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俞劲松以及陆骏均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4、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俞劲松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陆骏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三: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四: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五:俞劲松以及陆骏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八:向皓麒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骏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办证部工作人员韩晓玲的询问笔录二份;

证据十: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十一: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皓麒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二份。

综上,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98

 

  陆骏 :

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皓麒公司)于202181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10皓麒公司股东兼监事俞劲松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2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2HL0P,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2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陆骏,股东为俞劲松和陆骏。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1810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当事人俞劲松表示本人并不知晓皓麒公司,未同意担任过皓麒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当事人陆骏表示本人并不知晓皓麒公司,未同意担任过皓麒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皓麒公司2021810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71105日至20271105日。根据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俞劲松曾于2021420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故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经查阅皓麒公司2021810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陆骏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60220日至20260220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陆骏曾于20201229日因证件丢失挂失身份证,故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陆骏的身份证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的园区秘书韩晓玲表示未见过俞劲松以及陆骏本人,未核验过俞劲松以及陆骏身份证原件。皓麒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公司递交材料时未核验过俞劲松以及陆骏身份证原件。

5、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俞劲松以及陆骏均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4、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俞劲松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陆骏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三: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四: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五:俞劲松以及陆骏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八:向皓麒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骏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办证部工作人员韩晓玲的询问笔录二份;

证据十: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十一: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皓麒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二份。

综上,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98

 

  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皓麒公司)于202181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10皓麒公司股东兼监事俞劲松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2皓麒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陆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F2HL0P,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为12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陆骏,股东为俞劲松和陆骏。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510,经营期限2021810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当事人俞劲松表示本人并不知晓皓麒公司,未同意担任过皓麒公司监事,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当事人陆骏表示本人并不知晓皓麒公司,未同意担任过皓麒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

2、经查阅皓麒公司2021810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071105日至20271105日。根据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俞劲松曾于2021420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故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俞劲松的身份证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经查阅皓麒公司2021810日核准设立登记的档案资料,该公司所提交的陆骏的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20160220日至20260220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陆骏曾于20201229日因证件丢失挂失身份证,故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时所提交的陆骏的身份证为已失效的身份证,并不是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的园区秘书韩晓玲表示未见过俞劲松以及陆骏本人,未核验过俞劲松以及陆骏身份证原件。皓麒公司登记材料是由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公司递交材料时未核验过俞劲松以及陆骏身份证原件。

5、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俞劲松以及陆骏均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4、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俞劲松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二:陆骏的撤销申请书;

证据三: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事项证明;

证据四: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高桥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五:俞劲松以及陆骏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六: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的寄件凭证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提供的税务材料;

证据七:征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八:向皓麒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骏身份证记载住所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件凭证;

证据九:上海泾绣实业有限公司办证部工作人员韩晓玲的询问笔录二份;

证据十: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证据十一:皓麒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资料;

证据十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皓麒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二份。

综上,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81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皓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