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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7日

 

 

 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1120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9月你公司股东李培兵向本局申请撤销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11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18072077室,经营期限:2007-11-20~2017-11-19。法定代表人:刘仁。

根建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

1. 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李培兵,于20230912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该公司。

2. 20071120日,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培兵身份证复印件为旧版身份证件。200705月李培兵因身份证丢失,在200705月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7531日)。

3.向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姜春伟的住址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询问通知书,姜春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我局联系,且邮寄信件已退回。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有涉诉涉债情况。

5.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该公司已于20090422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6.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 向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刘仁寄送了《询问通知书》,寄到注册地址的信件已退回,寄到法定代表人刘仁处的信件已于20231202日显示由村邮站签收,但其一直未与我单位联系并配合调查。

8. 前往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闵行区莘松路85018072077室开展现场调查,经该地址权利人确认,该企业不在上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李培兵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李培兵提供的身份证遗失公安局报案回执等材料1份;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纳税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法定代表人刘仁寄出《询问通知书》的相关材料2份;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

综上,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1120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根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