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向本局申请撤销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登记档案显示,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虔铭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V10室,经营期限:2015-12-02 ~ 2035-12-01。法定代表人:刘彦。监事:李林花。虔铭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虔铭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1、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彦,于2023年8月18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虔铭公司。2、2015年12月2日,虔铭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彦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7月1日,刘彦在2012年1月29日已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虔铭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彦的身份证已失效。3、根据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的“刘彦”签名字迹与刘彦本人提供的签字样本为非同一人签字。4、2023年8月28日,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虔铭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陈燕以及监事李林花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均未送达。5、2023年8月28日, 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虔铭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虔铭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6、2023年8月28日,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无反对意见。7、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虔铭公司未涉诉情况。 另查,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无发票领够记录,目前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彦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虔铭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7号 刘彦: 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8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登记档案显示,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虔铭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V10室,经营期限:2015-12-02 ~ 2035-12-01。法定代表人:刘彦。监事:李林花。虔铭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虔铭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1、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彦,于2023年8月18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虔铭公司。2、2015年12月2日,虔铭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彦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7月1日,刘彦在2012年1月29日已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虔铭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彦的身份证已失效。3、根据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的“刘彦”签名字迹与刘彦本人提供的签字样本为非同一人签字。4、2023年8月28日,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虔铭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陈燕以及监事李林花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均未送达。5、2023年8月28日, 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虔铭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虔铭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6、2023年8月28日,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无反对意见。7、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虔铭公司未涉诉情况。 另查,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无发票领够记录,目前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彦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虔铭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7号 李林花: 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取得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8日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刘彦向本局申请撤销开业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登记档案显示,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虔铭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3V10室,经营期限:2015-12-02 ~ 2035-12-01。法定代表人:刘彦。监事:李林花。虔铭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虔铭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1、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彦,于2023年8月18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虔铭公司。2、2015年12月2日,虔铭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彦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7月1日,刘彦在2012年1月29日已补办了新身份证。可见虔铭公司开业时提交的刘彦的身份证已失效。3、根据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落款处的“刘彦”签名字迹与刘彦本人提供的签字样本为非同一人签字。4、2023年8月28日,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虔铭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上的经办人陈燕以及监事李林花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信件均未送达。5、2023年8月28日, 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虔铭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虔铭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6、2023年8月28日,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虔铭公司开业登记无反对意见。7、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虔铭公司未涉诉情况。 另查,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无发票领够记录,目前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彦提供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虔铭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虔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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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1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