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1日,悍泰公司股东韩雪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6年5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 ,股东陈万里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股东韩雪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期限:2016-05-18 至 2036-05-17。 经调查,1、悍泰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韩雪,于2024年1月11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悍泰公司。2、2016年5月18日,悍泰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韩雪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4月17日,有效期限:2007.04.17-2017.04.17。2012年7月韩雪身份证丢失,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兆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证明显示,韩雪于2012年7月30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3、对悍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4、2024年1月18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悍泰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5、2024年1月2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悍泰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悍泰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6、2024年2月9日,向悍泰公司另一股东陈万里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2月19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2月11日已签收,陈万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7、2024年2月9日,向悍泰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彭晓峰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2月19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3月14日退回。 2024年1月2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悍泰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韩雪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兆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证明; 证据三:对悍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的现场检查;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悍泰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悍泰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悍泰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六:对悍泰公司另一股东陈万里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该股东逾期未至本局配合调查; 证据七:对悍泰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彭晓峰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彭晓峰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综上所述,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1号
韩雪: 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1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6年5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 ,股东陈万里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股东韩雪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期限:2016-05-18 至 2036-05-17。 经调查,1、悍泰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韩雪,于2024年1月11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悍泰公司。2、2016年5月18日,悍泰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韩雪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4月17日,有效期限:2007.04.17-2017.04.17。2012年7月韩雪身份证丢失,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兆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证明显示,韩雪于2012年7月30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3、对悍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4、2024年1月18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悍泰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5、2024年1月2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悍泰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悍泰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6、2024年2月9日,向悍泰公司另一股东陈万里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2月19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2月11日已签收,陈万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7、2024年2月9日,向悍泰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彭晓峰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2月19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3月14日退回。 2024年1月2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悍泰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韩雪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兆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证明; 证据三:对悍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的现场检查;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悍泰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悍泰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悍泰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六:对悍泰公司另一股东陈万里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该股东逾期未至本局配合调查; 证据七:对悍泰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彭晓峰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彭晓峰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综上所述,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1号
陈万里: 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泰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1月11日,悍泰公司股东韩雪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核准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6年5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 ,股东陈万里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股东韩雪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营业期限:2016-05-18 至 2036-05-17。 经调查,1、悍泰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之一韩雪,于2024年1月11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并未登记注册悍泰公司。2、2016年5月18日,悍泰公司设立时提交的韩雪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4月17日,有效期限:2007.04.17-2017.04.17。2012年7月韩雪身份证丢失,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兆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证明显示,韩雪于2012年7月30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3、对悍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4、2024年1月18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未查见悍泰公司存在涉诉涉债情况。5、2024年1月2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悍泰公司的税收情况,区税务局回函反馈悍泰公司税务登记的情况(纳税人状态:非正常)。6、2024年2月9日,向悍泰公司另一股东陈万里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2月19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2月11日已签收,陈万里逾期未至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7、2024年2月9日,向悍泰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彭晓峰按其身份证上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2月19日9时到梅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信件投递结果为2024年3月14日退回。 2024年1月24日,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悍泰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韩雪的撤销申请及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兆麟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受理证明; 证据三:对悍泰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55号2幢2层223室的现场检查; 证据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悍泰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悍泰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悍泰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六:对悍泰公司另一股东陈万里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该股东逾期未至本局配合调查; 证据七:对悍泰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的代办人彭晓峰寄送询问通知书的寄信凭证及邮件投递反馈信息,证明彭晓峰无法联系配合调查; 证据八:征询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综上所述,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上海悍泰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
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5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