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胡广清申请撤销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9年05月31日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G6K4J;成立时间:2019-05-3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I19室;法定代表人:李新得;股东:李新得,监事:胡广清;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胡广清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办理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并提供了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公安分局东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换领证明,可见垣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2、对垣囷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胡广清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胡广清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3楼I19室,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购买发票100份。 7、对垣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新得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胡广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胡广清提供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公安分局东大街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换领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对垣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新得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八: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05月3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垣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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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7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