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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15日

 

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赵治臣申请撤销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26226;成立时间:2021-08-1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葛富成;股东:葛富成、赵治臣,监事:赵治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8月10日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富成,股东为葛富成、赵治臣,监事为赵治臣,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核准。法律文件授权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

3、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葛富成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被退回,其本人也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4、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4月6日我局将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赵治臣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04月19日-2037年04月19日。赵治臣自诉曾于2020年遗失居民身份证,并提交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1年03月24日-2041年03月24日),其自称“2024年在北京注册公司时,被告知有工商风险,经多方查证得知本人在2020年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且新办理身份证已于2021年3月24日下发与本人”。其强调对安瑞皓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要求撤销设立登记。

6、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安瑞皓公司设立登记时赵治臣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安瑞皓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葛富成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安瑞皓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安瑞皓公司法人及股东;多次拨打系统记载的葛富成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显示2021年3月24日赵治臣因其他原因(换领)换发身份证。证明:安瑞皓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赵治臣身份证已失效;

证据四: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安瑞皓公司设立登记时赵治臣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证据五: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 年 05 月 23 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6号

 

葛富成:

由本局调查的赵治臣申请撤销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26226;成立时间:2021-08-1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葛富成;股东:葛富成、赵治臣,监事:赵治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8月10日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富成,股东为葛富成、赵治臣,监事为赵治臣,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核准。法律文件授权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

3、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葛富成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被退回,其本人也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4、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4月6日我局将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赵治臣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04月19日-2037年04月19日。赵治臣自诉曾于2020年遗失居民身份证,并提交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1年03月24日-2041年03月24日),其自称“2024年在北京注册公司时,被告知有工商风险,经多方查证得知本人在2020年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且新办理身份证已于2021年3月24日下发与本人”。其强调对安瑞皓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要求撤销设立登记。

6、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安瑞皓公司设立登记时赵治臣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安瑞皓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葛富成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安瑞皓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安瑞皓公司法人及股东;多次拨打系统记载的葛富成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显示2021年3月24日赵治臣因其他原因(换领)换发身份证。证明:安瑞皓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赵治臣身份证已失效;

证据四: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安瑞皓公司设立登记时赵治臣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证据五: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 年 05 月 23 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66号

 

赵治臣:

由本局调查的赵治臣申请撤销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1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当事人: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10112002726226;成立时间:2021-08-1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法定代表人:葛富成;股东:葛富成、赵治臣,监事:赵治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2021年8月10日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企业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葛富成,股东为葛富成、赵治臣,监事为赵治臣,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核准。法律文件授权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2、办案人员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的登记住所地址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现场办公。该地址现为:华漕镇招商办虚拟注册地址。

3、对登记(备案)档案中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葛富成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显示信件被退回,其本人也未在约定时间至我局接受询问。

4、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4月6日我局将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相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企业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5、登记(备案)申请材料中赵治臣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04月19日-2037年04月19日。赵治臣自诉曾于2020年遗失居民身份证,并提交了新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21年03月24日-2041年03月24日),其自称“2024年在北京注册公司时,被告知有工商风险,经多方查证得知本人在2020年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且新办理身份证已于2021年3月24日下发与本人”。其强调对安瑞皓公司并不知情,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要求撤销设立登记。

6、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安瑞皓公司设立登记时赵治臣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安瑞皓公司未涉诉情况;

证据二:对公司住所地址检查的现场笔录,法人葛富成电话记录表以及寄送《询问通知书》。证明:未查见安瑞皓公司在住所地址办公;无法找寻到安瑞皓公司法人及股东;多次拨打系统记载的葛富成的联系电话,无法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

证据三: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奇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显示2021年3月24日赵治臣因其他原因(换领)换发身份证。证明:安瑞皓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赵治臣身份证已失效;

证据四: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安瑞皓公司设立登记时赵治臣的认证结果为失败,电子签名为无效;

证据五: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安瑞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 年 0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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