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汇逊建材有限公司 登记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汇逊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汇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9月5日该公司股东熊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飞龙,监事为熊清,股东为冯飞龙、熊清。 经查明,上海汇逊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交的身份证系熊清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且设立登记时熊清的电子签名无效。 以上事实有熊清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居民身份证补办记录、询问笔录、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汇逊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汇逊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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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