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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18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52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6月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05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68213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承,股东为贺亚楠和刘承。经营期限:20180524-2038052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0523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刘承称其身份证于201711月遗失,且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显示,刘承于20171114日在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刘承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3、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共有100张发票申领记录,税务状态是:清算。

4、经向税务部门协查,税务部门提供了当时办理清算的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我局与经办人电话联系询问情况后,经办人让刘承自行致电我局。经与刘承沟通,了解到刘承原本想把税务注销,故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把税务的非正常状态解除,并进行清算备案,但遇到大额罚款后,认识到该公司的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无法注销税务,故向我局申请了撤销登记。

4、经现场查看,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其住所地经营。

5、向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金龙飞寄送询问通知书,但派送异常,金龙飞无法收到信件。

6、向公司另一股东贺亚楠寄送询问通知书,贺亚楠本人签收信件,但并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7、于202471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告期内并未收到异议。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刘承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向股东贺亚楠、企业登记代理人金龙飞寄送《询问调查通知书》的邮寄回执1份;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2份,以及该局答复内容5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5、本机关对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注册地实际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查询页面截屏打印件2份;

7、录音记录2份;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公告截屏1份;

综上,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5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09 27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184

 

贺亚楠:

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524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6月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向本局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05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68213室,法定代表人为刘承,股东为贺亚楠和刘承。经营期限:20180524-2038052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0523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而刘承称其身份证于201711月遗失,且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显示,刘承于20171114日在湖南省溆浦县公安局补办了新的身份证。因此,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开业时提交的身份证为刘承已遗失的失效身份证。

2、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3、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共有100张发票申领记录,税务状态是:清算。

4、经向税务部门协查,税务部门提供了当时办理清算的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我局与经办人电话联系询问情况后,经办人让刘承自行致电我局。经与刘承沟通,了解到刘承原本想把税务注销,故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把税务的非正常状态解除,并进行清算备案,但遇到大额罚款后,认识到该公司的登记不是其真实意愿,无法注销税务,故向我局申请了撤销登记。

4、经现场查看,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未在其住所地经营。

5、向设立登记时的经办人金龙飞寄送询问通知书,但派送异常,金龙飞无法收到信件。

6、向公司另一股东贺亚楠寄送询问通知书,贺亚楠本人签收信件,但并未与我局取得联系。

7、于202471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告期内并未收到异议。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刘承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向股东贺亚楠、企业登记代理人金龙飞寄送《询问调查通知书》的邮寄回执1份;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2份,以及该局答复内容5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5、本机关对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注册地实际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

6湖南省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查询页面截屏打印件2份;

7、录音记录2份;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的公告截屏1份;

综上,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5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承厍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301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09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