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严俊俊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2月0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严克光和严俊俊,法定代表人为严克光,监事为严俊俊。经营期限:2021年02月07日至2041年02月0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严俊俊自述其身份证复印件出现信息泄露情况。 2、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上海文津于2023年05月0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6、向财务负责人吴传勇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未配合调查;向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严克光,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身份证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数字证书认证情况: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文津设立登记时严俊俊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严俊俊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六:申请人严俊俊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遗失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向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严克光、财务负责人吴传勇及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3号 严俊俊: 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严俊俊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2月0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严克光和严俊俊,法定代表人为严克光,监事为严俊俊。经营期限:2021年02月07日至2041年02月0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严俊俊自述其身份证复印件出现信息泄露情况。 2、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上海文津于2023年05月0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6、向财务负责人吴传勇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未配合调查;向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严克光,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身份证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数字证书认证情况: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文津设立登记时严俊俊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严俊俊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六:申请人严俊俊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遗失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向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严克光、财务负责人吴传勇及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3号 严克光: 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7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4年9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严俊俊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02月0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股东为严克光和严俊俊,法定代表人为严克光,监事为严俊俊。经营期限:2021年02月07日至2041年02月06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严俊俊自述其身份证复印件出现信息泄露情况。 2、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4、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5、上海文津于2023年05月09日被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6、向财务负责人吴传勇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未配合调查;向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严克光,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身份证地址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询问情况,但信件被退回,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7、数字证书认证情况: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文津设立登记时严俊俊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 8、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严俊俊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三: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四: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证据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出具的吊销该公司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证据六:申请人严俊俊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遗失情况说明1份; 证据七:向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严克光、财务负责人吴传勇及设立登记时的指定代理人夏文琴寄送的询问通知书退信、信件流转记录等;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2月0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文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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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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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0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