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09年12月15日核准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17年11你公司股东于晨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莲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15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4幢106室,法定代表人于晨阳,经营期限为2009-12-15-2019-12-14。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任人、联络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于晨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曾遗失,原登记身份证为:(2006年8月23日-2026年8月23日),签发单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新补办身份证:签发时间(2008年10月07日-2028年10月7日),签发单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原遗失身份证已失效。 2、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毕伟仙。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称:材料为中介提供,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原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于晨阳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4幢106室,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认定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 6、对另一股东李东京的询问通知书已寄出,15日内未收到回复。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于晨阳对2009年12月15日的开业登记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不是于晨阳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于晨阳被冒用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杭燕婷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1号
于晨阳: 本局于2009年12月15日核准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17年11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莲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15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4幢106室,法定代表人于晨阳,经营期限为2009-12-15-2019-12-14。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任人、联络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于晨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曾遗失,原登记身份证为:(2006年8月23日-2026年8月23日),签发单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新补办身份证:签发时间(2008年10月07日-2028年10月7日),签发单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原遗失身份证已失效。 2、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毕伟仙。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称:材料为中介提供,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原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于晨阳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4幢106室,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认定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 6、对另一股东李东京的询问通知书已寄出,15日内未收到回复。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于晨阳对2009年12月15日的开业登记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不是于晨阳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于晨阳被冒用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杭燕婷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1号
李东京: 本局于2009年12月15日核准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2017年11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于晨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莲公司”)设立于2009年12月15日,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4幢106室,法定代表人于晨阳,经营期限为2009-12-15-2019-12-14。成立时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任人、联络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于晨阳自述其身份证原件曾遗失,原登记身份证为:(2006年8月23日-2026年8月23日),签发单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新补办身份证:签发时间(2008年10月07日-2028年10月7日),签发单位: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原遗失身份证已失效。 2、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办事员毕伟仙。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称:材料为中介提供,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原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于晨阳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18-30号第4幢106室,该处为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被认定为“非正常”。认定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 6、对另一股东李东京的询问通知书已寄出,15日内未收到回复。 我局向税务闵行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法院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于晨阳对2009年12月15日的开业登记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不是于晨阳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所述,于晨阳被冒用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上海宜莲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杭燕婷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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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6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