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康稻申请撤销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营业期限:2020年6月24日至2040年6月2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康稻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注册成为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并提供了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复印件,可见世穷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4.28至2036.04.28)在2019年8月13日已失效。 3、对世穷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未见康稻在世穷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签字,康稻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4、向财务负责人王菁、另一股东陈思羽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均退回。 5、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6、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康稻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购买发票25份。 8、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康稻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康稻提供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
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八: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9日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9号
陈思羽: 由本局调查的康稻申请撤销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营业期限:2020年6月24日 至2040年6月2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康稻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注册成为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并提供了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复印件,可见世穷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4.28至2036.04.28)在2019年8月13日已失效。 3、对世穷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未见康稻在世穷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签字,康稻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4、向财务负责人王菁、另一股东陈思羽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均退回。 5、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6、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康稻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购买发票25份。 8、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康稻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康稻提供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
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八: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9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9号
康稻: 由本局调查的康稻申请撤销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营业期限:2020年6月24日至2040年6月2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1、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申请设立登记。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康稻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用了其身份证注册成为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并提供了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复印件,可见世穷公司设立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16.04.28至2036.04.28)在2019年8月13日已失效。 3、对世穷公司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未见康稻在世穷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上签字,康稻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4、向财务负责人王菁、另一股东陈思羽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均退回。 5、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6、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在申请数字证书过程中康稻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 7、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无。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购买发票25份。 8、我局向税务闵行区分局、公安闵行分局、闵行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康稻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康稻提供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
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八: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世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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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9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