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2月7日公司股东、监事朱从飞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石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ELQK6B;成立时间:2021-05-18;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曹亚威;股东:曹亚威、朱从飞,监事:朱从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许石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朱从飞身份证已失效,且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许石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朱从飞提供的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各1份,以及承城市公安局蒋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朱从飞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2、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1份,证明递交材料的中介人员已无从联系。 3、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 4、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证明我局已向以上部门征询撤销许石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并未收到回复视作同意。 5、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1份,证明许石公司无涉诉情况。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1份,证明许石公司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 7、邮寄给许石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亚威的询问通知书双挂号信1份,曹亚威提供的夏邑县公安局火店派出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对曹亚威的委托代理人河南辩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锋询问笔录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曹亚威的身份证为已遗失的失效证件。 8、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许石公司设立登记时朱从飞的原电子签名无效。 综上,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许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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