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知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知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20日公司股东、监事康稻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知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嫩公司”) 成立于2020年6月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3、4层,股东:陈思羽、康稻,法定代表人:陈思羽,监事:康稻。营业期限:2020年6月24日至2040年6月2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知嫩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康稻身份证已失效,且知嫩公司设立登记时康稻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知嫩公司的股东、监事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康稻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 申请人康稻提供吉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证明1份; 证据三: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四:向财务负责人王菁、另一股东陈思羽寄送询问通知书,信件均退回;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证据六: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八: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九: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知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5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知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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