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冉晋申请撤销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5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07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301室, 冉晋为法定代表人,段家敏、冉晋为股东,经营期限为20年。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冉晋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1月遗失,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22.10.24-2042.10.24)。重庆市公安局南川分局出具了其本人于2010的01月22日的身份证挂失证明,可见,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冉晋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07.11.13)已失效。 2、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是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301室,七宝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该处现场检查,经查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商时代广场服务中心管理的登记注册地,现场检查已不在此经营。 3、向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潘怡月邮寄询问通知书,潘怡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且无法联系,已收到退信。 4、向公司股东段家敏邮寄询问通知书,段家敏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且无法联系,已收到退信。 5、通过税务局协查,协查情况结果为该公司为非正常户。 6、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7、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冉晋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商时代广场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对该公司股东段家敏、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潘怡月询问通知书退件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1号
冉晋: 由本局调查的冉晋申请撤销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5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07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301室, 冉晋为法定代表人,段家敏、冉晋为股东,经营期限为20年。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冉晋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1月遗失,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22.10.24-2042.10.24)。重庆市公安局南川分局出具了其本人于2010的01月22日的身份证挂失证明,可见,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冉晋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07.11.13)已失效。 2、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是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301室,七宝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该处现场检查,经查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商时代广场服务中心管理的登记注册地,现场检查已不在此经营。 3、向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潘怡月邮寄询问通知书,潘怡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且无法联系,已收到退信。 4、向公司股东段家敏邮寄询问通知书,段家敏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且无法联系,已收到退信。 5、通过税务局协查,协查情况结果为该公司为非正常户。 6、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7、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冉晋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商时代广场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对该公司股东段家敏、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潘怡月询问通知书退件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1号
段家敏: 由本局调查的冉晋申请撤销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5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7年07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301室, 冉晋为法定代表人,段家敏、冉晋为股东,经营期限为20年。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 1、冉晋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1月遗失,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22.10.24-2042.10.24)。重庆市公安局南川分局出具了其本人于2010的01月22日的身份证挂失证明,可见,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冉晋的身份证(签发日期:2007.11.13)已失效。 2、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是闵行区七莘路3599弄3号301室,七宝市场所执法人员对该处现场检查,经查为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商时代广场服务中心管理的登记注册地,现场检查已不在此经营。 3、向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潘怡月邮寄询问通知书,潘怡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且无法联系,已收到退信。 4、向公司股东段家敏邮寄询问通知书,段家敏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场,且无法联系,已收到退信。 5、通过税务局协查,协查情况结果为该公司为非正常户。 6、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发函征询了意见,均未反馈意见。 7、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冉晋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商时代广场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对该公司股东段家敏、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潘怡月询问通知书退件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25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晋揽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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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