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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13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30日

 

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刘地伟申请撤销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NW00J,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地伟,股东为陈跃、刘地伟,监事为陈跃,财务负责人为何伟元,联络员为刘地伟。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刘地伟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刘地伟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联络员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130号

 

刘地伟:

由本局调查的刘地伟申请撤销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NW00J,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地伟,股东为陈跃、刘地伟,监事为陈跃,财务负责人为何伟元,联络员为刘地伟。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刘地伟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刘地伟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联络员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6〕130号

 

陈跃:

由本局调查的刘地伟申请撤销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3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NW00J,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刘地伟,股东为陈跃、刘地伟,监事为陈跃,财务负责人为何伟元,联络员为刘地伟。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刘地伟身份证已失效,且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刘地伟的电子签名行为无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联络员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斌建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