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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9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24日


 

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周锦申请撤销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7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企业名称: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NL69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锦;股东:周锦、王硕;监事:王硕;成立时间:2017-07-27至2037-07-26;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3999弄6号1121室;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周锦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锦提交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92号

 

周锦:

由本局调查的周锦申请撤销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7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企业名称: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NL69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锦;股东:周锦、王硕;监事:王硕;成立时间:2017-07-27至2037-07-26;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3999弄6号1121室;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周锦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锦提交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92号

 

王硕:

由本局调查的周锦申请撤销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7日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企业名称: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NL69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锦;股东:周锦、王硕;监事:王硕;成立时间:2017-07-27至2037-07-26;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3999弄6号1121室;登记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周锦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锦提交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及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其他相关材料

综上,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07月2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潮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