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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5〕07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7月4日


 

 

当事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注册号:310112000928879
住所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弄180号7幢2184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获准设立登记。2024年9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王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琳赢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850弄180号7幢2184室,经营期限:2009-10-22~2019-10-21。法定代表人:王琳。股东:王琳、丁留群。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王琳身份证已失效,登记(备案)为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王琳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王琳提供的连云港市公安局路南派出所出具的《省内办证信息》1份;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琳赢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1份;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各1份。

证据五:上海莘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证据六: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琳赢公司涉诉案件材料1份。

证据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华山支行提供的回函1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5〕第027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琳赢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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