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8月7日本局收到公司住所产权人赵丽兰提出的撤销该次设立登记的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DF6CDL4P;成立时间:2024-04-01;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弄1号232室;法定代表人:李健林;股东:李健林;监事:张宾;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存在状态:确立。 经查明,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未在住所地经营;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与产权人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20弄1号232室租赁合同并非由产权人本人签署;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供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产权证复印件系伪造。 上述事实,主要有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闵行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复函、登记档案、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12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制发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17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杭奋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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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沪市监注闵撤登字〔2026〕01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