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当事人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获准变更登记。2024年9月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监事洪芳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14年10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BC146室。经营期限:2014年10月21日至2034年10月2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2016年3月9日,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武梅,监事变更为洪芳。 经查明,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时提交的身份证系洪芳于2010年1月遗失,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 以上事实有洪芳本人的撤销申请、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百梓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书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准予上海直翔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事项。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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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5〕第02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