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PQ0Y 住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 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登记
当事人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5年1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范若男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8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宝南路5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范若男,股东:范若男、张利君。营业期限为2015-12-07至2030-12-06。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骏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范若男身份证已失效,登记为骏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范若男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浙江省永嘉县上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场所出租方和物业上海华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
3、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4向该公司股东、监事张利君寄送询问通知书的EMS存根联和送达过程的截屏各1份;
5、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各1份;
6、闵行区税务局协查提供的协查情况表1份;
7、向骏耐公司设立登记的代理人员梁壮寄送询问通知书的退信1份;
8、涉案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注闵撤听告字〔2025〕04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撤销登记(备案)事项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准予骏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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