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备案)事项: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 当事人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获准设立登记。2023年9月5日,该公司股东熊清向本局申请撤销该次设立登记,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5月7日,经营期限为2021年5月7日至2041年5月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5、6楼,法定代表人:纪鹏飞,股东:熊清、纪鹏飞。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明,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提交的身份证系2018年08月08日签发,2021年1月19日因遗失于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补领身份证,故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已失效,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熊清的电子签名无效。 以上事实有熊清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世纪城派出所提供的贵州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截屏、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经办人员询问笔录等予以证明。 综上,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变更(备案)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贤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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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0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