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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4)第01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7日

 

被许可人: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DGG26P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叶曈

行政事项:我局于20200826日核准的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的行政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00826日取得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成为该公司监事,20239月该公司叶曈向我局反映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082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的监事备案事项。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00826日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是有人冒充叶曈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不是叶曈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申请人叶曈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申请人叶曈提供的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公安局绿东村派出所签发中原分局绿东村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的证明;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两次地址发送函的回执;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取得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决定撤销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0826日核准的上海知否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的行政行为。

当事人应于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