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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4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叶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10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7幢322室。股东郑叶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股东陶春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经营期限:200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1、安徽省颍上县江口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06年12月08日郑叶军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限期限自2006年12月08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津运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津运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津运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对津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公司负责人毕伟仙制作询问笔录,无法证明郑叶军对津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知情。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安徽省颍上县江口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农经站办事员(原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证员)毕伟仙的询问笔录; 综上,津运公司2007年10月17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郑叶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郑叶军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7号
郑叶军: 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4日你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10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7幢322室。股东郑叶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股东陶春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经营期限:200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1、安徽省颍上县江口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06年12月08日郑叶军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限期限自2006年12月08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津运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津运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津运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对津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公司负责人毕伟仙制作询问笔录,无法证明郑叶军对津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知情。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安徽省颍上县江口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农经站办事员(原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证员)毕伟仙的询问笔录; 综上,津运公司2007年10月17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郑叶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郑叶军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7号
陶春明: 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1日取得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8月14日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叶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企业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10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7幢322室。股东郑叶军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股东陶春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经营期限:200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1、安徽省颍上县江口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06年12月08日郑叶军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限期限自2006年12月08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 2、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津运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津运公司未涉诉情况。 4、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津运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对津运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公司负责人毕伟仙制作询问笔录,无法证明郑叶军对津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知情。 另查,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安徽省颍上县江口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二: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农经站办事员(原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证员)毕伟仙的询问笔录; 综上,津运公司2007年10月17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郑叶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郑叶军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建议撤销我局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津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对上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被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内,你公司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1811607263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388号301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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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告字〔2024〕第02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2月6日